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PDV-111-重訴-227-20241204-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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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27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王貴蘭 吳秉諭律師 吳嘉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碧華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被告洪富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部分訴訟程 序當然停止;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正如理由欄二所示 事項,以利訴訟之續行。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168條、第175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洪富金於起訴後之民國113年8月14日死亡,有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被告洪富金部分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原告應提出洪富金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該等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之證明文件,具狀追加洪富金之繼承人為被告,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全體被告姓名及住居所,並陳明是否聲請該等繼承人承受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