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PDV-111-重訴-339-20241217-4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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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39號 原 告 莊蓮嬌 廖文彬 黃哲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律師 施拔臣律師 被 告 周財富 訴訟代理人 蔣美龍律師 被 告 吉展小吃店即簡意苓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5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所指之附圖,應更正補附如附件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所指附圖,有漏未附上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宇美璇 附圖(出處:本院卷第31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