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PDV-111-重訴-431-20250121-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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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31號 原 告 御品行館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柏年 訴訟代理人 劉坤典律師 複 代理人 劉柏村律師 蕭依幀律師 被 告 匯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明珠 訴訟代理人 陳淑真律師 複 代理人 戴宇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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