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日期
2024-10-16
案號
TPDV-111-重訴-616-20241016-3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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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16號 上 訴 人 彭芳瓊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游禮隆間111年度重訴字第616號塗銷抵 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6,40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