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PDV-111-重訴-789-20241007-4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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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789號 原 告 董順成 送達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0樓之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文烈、陳淑慧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9月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 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黃文烈、陳淑慧應連帶給付原 告新臺幣(下同)5億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上訴利益為5 億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萬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應於 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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