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日期

2024-10-22

案號

TPDV-111-重訴-960-20241022-3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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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9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建勝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李建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審判決駁回 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上訴人不服,於民國113年10月1日 具狀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而查,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41萬7,9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445,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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