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PDV-111-金-120-20241125-3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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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字第120號 原 告 歐陽國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湯琍雯、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3年6月28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3 年9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9月24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上訴人迄今未補正,此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收文及收狀查詢清單存卷可參,依上述規定,其上訴自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登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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