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PDV-112-亡-91-20241126-1
字號
亡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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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91號 聲 請 人 趙時雩 非訟代理人 李孟奎 王素容 失 蹤 人 趙文廣 最後 上列當事人間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之翌 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 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又前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親趙長權(已歿)為丙○、甲○○ 之養子,失蹤人乙○○(民國00年0月00日生)為丙○與甲○○之長子。丙○、甲○○、乙○○於62年間遷至墨西哥居住,初期趙長權之生母會定期收到墨西哥寄來的卡片或物品,最後寄送日期為72年間,此後即失去聯繫,應認乙○○於72年已失蹤,迄今仍未尋獲,爰聲請准予為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證人即聲請人母親吳潔萍 、證人即鄰居王美蒨於本院開庭時證述綦詳,並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資料、收養公證書、戶籍謄本、臺灣省入境證副本等件為證。又本院函請僑務委員會協助向墨西哥、北美僑團協尋有無乙○○之登錄或活動之紀錄,均未有相關紀錄;且經本院函詢相關機關、機構,經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覆查無乙○○勞工保險投保紀錄,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及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均函覆查無乙○○殯葬紀錄,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屬函覆查無乙○○投保及就診紀錄;本院再依職權調閱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榮民資訊查詢資料、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查詢資料,亦均查無乙○○相關資料。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所為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苑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