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仲裁判斷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PDV-112-仲訴-10-20241128-3
字號
仲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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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仲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LUCKY BLOOM CO., LTD. 法定代理人 郭碧伶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 年9月20日112年度仲訴字第10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依上訴聲明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前述裁定已於113年10月30日送達上訴人簽收,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迄今未為任何補正,此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存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