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保單效力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PDV-112-保險-138-20241118-2
字號
保險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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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保險字第138號 上 訴 人 杜元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基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核 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2萬18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7萬61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簡辰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