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4

案號

TPDV-112-保險-82-20250204-2

字號

保險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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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保險字第82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黃智絹律師 被 告 曉洋航運有限公司(BLUE OCEAN SHIPPING CO., LTD.) 法定代理人 林錦祥 被 告 上海錦江航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SHANGHAI JIN JIANG SHIPPING (GROUP) CO., LTD.) 法定代理人 庄曉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慧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三、㈦第八行至第九行、事實及 理由欄四第二行關於「105萬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26萬元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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