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假扣押)

日期

2025-01-16

案號

TPDV-112-全事聲-106-20250116-3

字號

全事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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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事聲字第106號 異 議 人 詹定勲 相 對 人 陳博裕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詹定勳」之記載,應更正為 「詹定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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