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PDV-112-勞聲-2-20241104-2

字號

勞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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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鼎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偉強 相 對 人 謝函君 謝函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8日 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中主文欄,有關本院112年度勞簡字「第28號 」事件判決確定前之記載,應更正為於本院112年度勞簡字「第5 8號」事件判決確定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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