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PDV-112-勞訴-104-20241011-3
字號
勞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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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04號 上 訴 人 蘇惠秋 被 上訴人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1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 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 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 有明文。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6,00 0元,原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暫免 徵收2/3後,上訴人尚應繳納1,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