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3-05

案號

TPDV-112-勞訴-127-20250305-2

字號

勞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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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宇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 院112年度勞訴字第12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請求原判決不利 上訴人部分廢棄,前開廢棄部分改判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及假執 行之聲請均駁回等語,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利益即 原判決命其給付被上訴人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27、修正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等規定,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科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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