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PDV-112-勞訴-165-20250312-3

字號

勞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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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北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順銘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智能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核其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49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 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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