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等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PDV-112-勞訴-213-20241118-2

字號

勞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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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2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洪敬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 係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0萬82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7萬2928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僱傭 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 ,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4萬8619元(計算式:7萬2928×2/3 =4萬8619,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萬4009 元(計算式:7萬2928-4萬8619=2萬43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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