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加班費等

日期

2025-02-13

案號

TPDV-112-勞訴-247-20250213-3

字號

勞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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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24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A女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山林希家具有限公司、沈家慶間請求給付 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對於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4年1月7日裁定命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1月14日合法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足憑,是依首揭法律規定,本件上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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