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2-14
案號
TPDV-112-勞訴-257-20250214-3
字號
勞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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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2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凱秝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建凱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風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大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2月3 1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 人王建凱及凱秝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 為新臺幣(下同)1,197,147元、632,200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 費23,310元、1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