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日期

2024-12-02

案號

TPDV-112-勞訴-391-20241202-2

字號

勞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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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3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悅鶴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指定送達: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之0 法定代理人 張庭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朝昌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37萬62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月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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