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日期

2024-12-02

案號

TPDV-112-勞訴-391-20241202-3

字號

勞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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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391號 原 告 洪朝昌 訴訟代理人 林哲健律師 被 告 悅鶴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庭禎 訴訟代理人 張永順 孟上智(嗣終止委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 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之記載,應由「悦鶴公寓 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更正為「悅鶴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 司」。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設立地址之記載,應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3」更正為「高雄市○○區○○○路00 0號6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月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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