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差額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PDV-112-勞訴-404-20250106-2

字號

勞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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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404號 原 告 黃正中 訴訟代理人 周翔謙律師 蘇衍維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吳誠文 訴訟代理人 蘇文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被告法定代理人聲請承 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吳誠文為被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第169條第1項及第170條至前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前段、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民國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已於民國113年6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於113年7月10日宣判。被告法定代理人於113年7月1日變更為吳誠文,經其於113年9月25日民事承受訴訟聲請狀聲明承受訴訟,並有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11330249801號函所附之名冊在卷可參,其聲請承受並續行本件訴訟,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月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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