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PDV-112-原訴-73-20250113-2

字號

原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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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73號 上 訴 人 古裕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諾瓦.歐洛、高心慧、簡玉香、林美燕、 林福、阮吉勝、林書杰、蔡子豪因112年度原訴字第73號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539,6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219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原住民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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