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PDV-112-司聲-1408-20250227-2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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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408號 聲 請 人 曾瑞娟 代 理 人 張啓祥律師 相 對 人 吳鴻林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第二行關於「...貳佰壹拾壹萬元整,准予返還。」 之記載,應更正為「...貳佰壹拾壹萬元整,其中關於相對人吳 鴻林部分,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