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PDV-112-司聲-1408-20250227-3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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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408號 聲 請 人 曾瑞娟 代 理 人 張啓祥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鴻林因返還提存物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 2年10月17日所為之裁定聲請更正相對人之記載,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及第239條固規定明確,惟若非裁定之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自不得裁定更正。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提存事件據鈞院105年度聲字第905號民 事裁定提供擔保,該裁定之相對人為「吳氏信託基金」及「   吳鴻林」;然本件提存事件,鈞院之裁定僅記載吳鴻林,漏 未記載相對人吳氏信託基金,爰聲請更正裁定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112年9月25日據狀聲請返還提存物之聲 請狀之相對人欄僅記載吳鴻林,核與本院裁定所載相同,原裁定並無可為更正之錯誤。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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