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等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PDV-112-國-47-20250113-2
字號
國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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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國字第47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鄺定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間因本院112 年度國字第47號請求 國家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係就第一 審敗訴部分全數提起上訴,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77萬700 元,此前經本院民國112 年8 月21日112 年 度補字第1670號裁定暫核定在案,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5,51 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