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日期

2025-01-10

案號

TPDV-112-國-65-20250110-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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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國字第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8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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