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日期

2024-12-02

案號

TPDV-112-婚-101-20241202-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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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婚字第101號 原 告 甲○○(原名丙○○)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複代理人 劉羽芯律師 王郁允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律師 陳柏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2月24日下午2時40分, 在本院家事法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原告及被告本人應親自到庭。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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