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PDV-112-婚-226-20241227-2
字號
婚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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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婚字第226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本院一一二年度婚字第二二六號 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就離婚部分上訴,應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就反請求離婚部分上訴, 亦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就損害賠償及剩餘財 產差額分配部分上訴,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伍拾伍萬 玖仟伍佰參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肆仟陸佰陸拾 陸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萬參仟陸佰陸拾陸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 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