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PDV-112-婚-226-20250120-3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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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婚字第226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 一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 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前揭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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