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PDV-112-婚-226-20250120-3
字號
婚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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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婚字第226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 一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 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前揭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 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