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PDV-112-婚-226-20250205-4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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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婚字第226號 抗 告 人 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因本院一一二年度婚字第二二六號離 婚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日本院裁定提 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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