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日期

2025-03-21

案號

TPDV-112-婚-240-20250321-4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婚字第240號                    112年度婚字第241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13年10月8日本院112年度婚字第240號、241號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法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   ,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   以裁定駁回之,此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51   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提起上訴如未繳   裁判費,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如不於期間   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即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3年11月1日具狀對本件判決提起上訴 ,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12月19日裁定   命其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該裁定於1   14年1月17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上訴 人迄今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其上訴顯不合法,依前開法條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