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日期

2025-02-06

案號

TPDV-112-婚-246-20250206-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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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婚字第246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乙○○ 被 上訴人 即 上訴人 甲○○ 住○○市○○區○○路00巷000弄00號 0 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乙○○不服本院 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所為112年度婚字第246號判決而提起上訴 ;上訴人甲○○不服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 法上訴;經查,本件關於上訴人乙○○不服第一審判決,依家事事 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 、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 0元;上訴人甲○○對於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上訴,係非因財 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 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抗告費1,000元 。以上,上訴人乙○○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5,500元。上訴人 甲○○茲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伊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伍佰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杜 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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