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PDV-112-家繼訴-13-20250312-2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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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南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南龍、蔡甬鷗、蔡南翔、蔡美蓉間請求 分割遺產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分割遺產訴訟,其 上訴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 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908號民事裁判 意旨參照)。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573萬2772 元(被繼承人遺產總額2866萬3861元×被上訴人即原告蔡南龍、蔡 甬鷗2人訴之利益即特留分十分之二,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之 第二審裁判費為10萬29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