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PDV-112-家繼訴-138-20241104-2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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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林媚嬌 相 對 人 林鴻源 林志隆 林湧源 林富源 林裕源 林志峯 林青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 29日所為之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38號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並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而所謂訴訟標的之一部有脫漏,係指裁判主文既未就當事人請求之法律關係有所裁判,於理由復不予論述,完全忽略該部分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之主張而言(最高法院82年度台聲字第644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起訴時有附台銀活期帳戶及外匯存款等 證明書,而判決時未將被繼承人死亡後存款所生利息列入判決之標的,是貴院判決時漏判部分,導致聲請人無法領取利息,故聲請補充判決等語。 三、經查,本院之裁判係依被繼承人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 繳清證明書編號45所示:「台灣銀行城中分行(USD479.64元,AUD64155.93元,黃金存摺188g)」,核定價額「6,937,836」(見本院卷第33頁),自無疏漏之情事,至聲請人所主張之孳息,聲請人於本件審理期間經合法通知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意見,亦未具狀列為本件爭點以供兩造辯論,是該存款金額之審理範圍既為聲請人與其他當事人所不爭執,自無從以聲請人「事後」泛稱屬孳息而認原判決有何漏判之情。況原起訴事件係屬「私人財產分配」紛爭之訴訟事件,於處分權主義及辯論主義下,本院判決附表記載被繼承人所遺存款並無脫漏之處,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伊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欣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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