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PDV-112-家繼訴-138-20241104-3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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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林鴻源 訴訟代理人 葛睿驎律師 相 對 人 林志隆 林湧源 林富源 住○○市○區○○路000號10樓之2 林裕 源 住○○市○○區○○○路000號0樓 林志峯 林媚嬌 林青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9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7之「權利範圍/金額(元)」關於「 5,087,717」之記載,應更正為「6,937,836」。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一之編號6關於「彰化縣○○鄉○○段000地 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復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伊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欣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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