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3-05
案號
TPDV-112-家繼訴-26-20250305-3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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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26號 原 告 曾美幸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複代理人 曾宥鈞律師 徐亦安律師 被 告 曾文宏 曾文瑞 曾美惠 曾美瑛 曾李素梅 周宏泰 周明玲 周明麗 柯茂良 柯延祿 柯昆明 柯穗燕 柯穗真 兼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柯北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此 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法訴訟法第 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13年8月12日裁定本件於本院113年度 家繼訴字第13號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下稱系爭繼承權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等情,有停止訴訟裁定1份在卷可參。茲系爭繼承權事件於114年2月4日判決確定等情,有本院案件查詢單在卷可稽,足認本件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依據上開說明,爰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