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日期
2024-10-25
案號
TPDV-112-家繼訴-38-20241025-2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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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38號 原 告 魏玉蘭 被 告 蔡麗琴 魏蔡仁 魏嘉 魏瑛 魏冕 魏莛 住○○市○○區○○○路000號13樓之2訴訟代 理人 魏玉屏 住○○市○○區○○○街00號0樓 被 告 陳虎符 陳文堯 陳欣 前三人共同 兼訴訟代理 人 魏玉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所 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關於繼承人「蔡魏仁」之記載,應更正為「 魏蔡仁」。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於 家事訴訟事件判決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家 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