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2-12
案號
TPDV-112-家繼訴-49-20241212-1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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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49號 原 告 蔡朝和 訴訟代理人 余昇峯律師 被 告 葉龍泉 葉龍國 葉雪貞 葉雪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林玉梅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分割 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依如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葉龍國、葉雪貞、葉雪菁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㈠被繼承人林玉梅於民國111年9月11日死亡,兩造為其全體繼 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被繼承人林玉梅所遺如附表一 所示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然 因兩造無法達成協議分割,故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就 被繼承人林玉梅所遺如附表一「遺產項目欄」之遺產裁判分 割,又原告墊付被繼承人林玉梅之醫療費用及喪葬費用新臺 幣(下同)341,115元,應先由遺產中扣償後,再由兩造各分得5分之1等語。 ㈡並聲明:⒈兩造就被繼承人林玉梅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 依如附表一所示之「分割方法」欄(本院卷第117頁)分割。⒉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二、被告葉龍國、葉雪貞、葉雪菁則以:同意原告提出分割方案 等語。 三、葉龍泉則以:同意原告提出分割方案,對於原告墊付被繼承 人林玉梅喪葬費用及醫療費用341,115元沒有意見等語。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 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64條定有明文。次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2項定有明文。再按,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為形式形成訴訟,其事件本質為非訟事件,故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公平決之,並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 ㈡經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林玉梅於111年9月11日死亡,兩造 均為其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兩造無法協議分割,原告曾代墊林玉梅之醫療費用及喪葬費用等情,此有戶籍謄本(本院卷第19頁、第23至31頁、第125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本院卷第21頁)、除戶謄本(本院卷第31頁)、喪葬費用相關單據(本院卷第119至124頁)、個人戶籍資料(本院卷第185至186頁)、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16日函附被繼承人林玉梅之保險契約(本院卷第89至94頁)在卷可稽,復為被告葉龍國、葉雪貞、葉雪菁、葉龍泉所不爭執,堪認為真實。從而,本院審酌被繼承人林玉梅所遺如附表一遺產項目欄所示之遺產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認分割方法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為適當,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 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 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本件係因分割共有物而涉訟,且分割共有物之訴,乃形式 形成訴訟,法院不受當事人聲明分割方法之拘束,故實質上 並無所謂何造勝訴、敗訴之問題,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 ,本件原告請求裁判分割遺產雖有理由,然應由公同共有人 依應繼分比例分擔訴訟費用,始為公平。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第85條第1項本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附表一:本院所認之遺產項目及分割方法 編號 遺產項目 分割方法 01 華南商業銀行中華路分行000000000000帳號13,559元暨其利息 由被告葉雪菁單獨取得。 02 彰化商業銀行南三重分行00000000000000帳號3,588元暨其利息 由被告葉雪菁單獨取得。 03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三重分行00000000000000帳號2,272元暨其利息 由被告葉雪菁單獨取得。 04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永和分行0000000000000000帳號49,534元暨其利息 由被告葉雪菁單獨取得。 05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西門分行000000000000帳號(日幣)15,769元暨其利息 由被告葉雪菁單獨取得。 06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西門分行000000000000帳號(美元)12,610元暨其利息 由被告葉雪菁單獨取得 07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西門分行0000000000000000000帳號63,665元暨其利息 由被告葉雪菁單獨取得。 08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西門分行0000000000000000000帳號52,704元暨其利息 由被告葉雪菁單獨取得。 09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西門分行0000000000000000000帳號51,355元暨其利息 由被告葉雪菁單獨取得。 1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西門分行0000000000000000000帳號92,685元暨其利息 由被告葉雪菁單獨取得。 1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西門分行0000000000000000000帳號71,990元暨其利息 由被告葉雪菁單獨取得。 12 中華郵政公司三重中山路郵局00000000000000帳號31,852元暨其利息 由被告葉雪菁單獨取得。 13 國泰人壽樂添利多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249,731元 由原告單獨取得。 14 國泰人壽鑫想事成終身保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632,707元 由原告單獨取得,然原告應補償被告葉雪貞新臺幣28,472元,另補償被告葉雪菁新臺幣21,015元。 15 國泰人壽好事年年終身保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271,477元 由被告葉龍泉單獨取得,然被告葉龍泉應補償被告葉雪菁新臺幣7,415元。 16 國泰人壽樂事年年終身保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463,365元 由被告葉雪貞單獨取得。 17 國泰人壽美事年年利率變動型美元終身保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美元16,002元 由被告葉龍國單獨取得,然葉龍國應補償被告葉雪菁新臺幣1,824元。 18 國泰人壽月月康利變額年金保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227,775元 由被告葉龍泉單獨取得。 附表二:兩造應繼分比例 編號 姓名 應繼分 01 蔡朝和 1/5 02 葉龍泉 1/5 03 葉龍國 1/5 04 葉雪貞 1/5 05 葉雪菁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