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2-04
案號
TPDV-112-家訴-15-20250204-2
字號
家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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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訴字第15號 上 訴 人 李靜芬 胡秀溱 胡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憲英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10日所為112年度家訴字第15號判決不服 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範圍,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35,9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1,032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 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魏小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伍佰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