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日期

2024-12-19

案號

TPDV-112-家訴-5-20241219-1

字號

家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訴字第5號 原 告 蘇麗華 蘇明華 蘇蓮華 蘇美滿 蘇久美 梁世傑 梁世聖 兼上列七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八美 訴訟代理人 彭國書律師 王詩惠律師 複代理人 黃韻宇律師 被 告 蘇文華 訴訟代理人 康賢綜律師 被 告 黃永齡 訴訟代理人 郭志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九日下 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 還不當得利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伊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欣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