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PDV-112-家調裁-95-20241111-2
字號
家調裁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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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調裁字第95號 聲 請 人 褚俊宏 相 對 人 高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本院於 民國112年12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5頁第19行關於「聲請人」之記載, 應更正為「相對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有準用。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 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温宗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