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PDV-112-家調裁-95-20241111-2

字號

家調裁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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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調裁字第95號 聲 請 人 褚俊宏 相 對 人 高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本院於 民國112年12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5頁第19行關於「聲請人」之記載, 應更正為「相對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有準用。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 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温宗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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