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扶養費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PDV-112-家非調-457-20250106-2

字號

家非調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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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勸字第8號 112年度家非調字第457號 聲 請 人 乙○○ 非訟代理人 李晏榕律師 林亭妤律師 複 代理人 曾晴律師 相 對 人 丙○○ 非訟代理人 魏憶龍律師 何謹言律師 王政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勸告及調查、酌定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酌定程序監理人甲○○之酬金為新臺幣參萬捌仟元,由兩造平均負 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 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前項酬金,法院於必要時得定期命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預納之,但其預納顯有困難者,得由國庫墊付全部或一部,其由法院依職權選任者,亦得由國庫墊付之;有關程序監理人之選任、酌給酬金、預納費用及國庫墊付辦法,由司法院定之;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4 至6 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5,000 元至38,000元額度內為之;前項酬金,包括程序監理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請求履行勸告及調查事件, 本院於113年2月20日選任甲○○為未成年子女之程序監理人,而程序監理人自被選任時起迄今,考量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上限,並審酌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兩造及程序監理人意見,爰酌定本件程序監理人酬金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温宗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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