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PDV-112-建-134-20241017-2
字號
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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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34號 上 訴 人 鈺和科技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浚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域生活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聲明 :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廢棄。㈡第一項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 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269萬5257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故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為269 萬525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4萬159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 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