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PDV-112-建-169-20250109-3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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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6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祖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榮駿工程有限公司、張清金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656萬4,0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9,06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 所提出之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 上訴理由,併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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