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PDV-112-建-169-20250109-4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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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榮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擇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11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023元(如上 訴人僅部分聲明不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 規定,依訴訟標的金額計算裁判費並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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