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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0-14

案號

TPDV-112-建-171-20241014-5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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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71號 上 訴 人 笙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源育 訴訟代理人 陳源文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 ,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3日所為第一審裁判提出上訴,請求原 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改判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 行之聲請均駁回等語,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1萬2,36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527 元,惟上訴人尚未繳納,其程 式自有欠缺。爰依法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之,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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