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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2-04

案號

TPDV-112-建-183-20250204-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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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83號 上 訴 人 王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景文 上 訴 人 李金台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自民國 114年1月1日起依同法第77條之27之規定與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提高)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 ,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月10日第一審裁判提出上訴,請求原判決不 利上訴人二人部分廢棄,前開廢棄部分改判被上訴人豐楠開發建 設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等語,其上訴 利益即為原判決命其連帶給付被上訴人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96萬6,970元【計算式:929萬4,685元+167萬2,285元=1,096 萬6,9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萬0,554 元,惟上訴人尚未繳 納,其程式自有欠缺。爰依法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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