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PDV-112-建-209-20241211-3
字號
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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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文華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澤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間請求給付工程 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5,009,4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89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 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