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4-12-05

案號

TPDV-112-建-226-20241205-3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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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26號 原 告 道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錦貴 訴訟代理人 陶秋菊律師 被 告 金維群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揚名 訴訟代理人 林宏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件,應增列後附之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事實及理由欄四、(二)⒋論及本院彙整被告 請求被證2所列支出費用之統一發票資料如附表所示,並認定被告僅得請求附表項次1、3至5所支出費用,惟判決漏未   附列該附表,屬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顧仁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葉佳昕 附表:被告主張被證2支出費用(民國;新臺幣元) 項次 發票日期 廠商名稱 品   名 含稅金額 本院認定 1 112年7月21日 曼塔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軟體委託設計與部署-設計款 64萬元 64萬元 2 111年11月16日 智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P230-S5___OUTDOOR ACCESSS POINT 2萬5200元   3 112年7月11日 新貴科技有限公司 Dell R750 伺服器(訂金) 7萬1505元 7萬1505元 4 112年7月20日 新貴科技有限公司 Dell R750 伺服器(尾款) 16萬6845元 16萬6845元 5 112年7月11日 研華股份有限公司 MSATA SSD 256G 6萬8880元 6萬8880元 6 111年12月16日 永鉅電機有限公司 電源供應器 315元   7 111年12月27日 采森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網路設備 9,030元   8 112年1月5日 揚申有限公司 快速道路專用車牌攝影機快速道路專用車流攝影機 6萬4050元   9 112年1月12日 奇威機械五金有限公司 螺絲類 84元   10 111年12月28日 永鉅電機有限公司 電源供應器 945元   11 112年3月20日 智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RMA___過保固維修費用 525元   12 112年3月17日 采森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網路設備備品 7,770元     以 上 總 計   105萬5149元 94萬72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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